(4)核发待遇
厅行政审批办审批后通知市县人社局领回经审批确认的审核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对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市县人社局将审核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交给市县社保局,由市县社保局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发手续;对不符合条件未被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市县人社局要及时将审批情况反馈用人单位或个人,退还申报材料。
2.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1)提出申请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于每月1日-10日向参保所在市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等申报材料;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国资委或其他主管部门),或当地就业局负责提交其个人人事档案。
(2)市县初审
市县人社局组织当地社保局进行初审,对拟提前退休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类别、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年限、出生年月、累计缴费年限等,提出初步确认意见,于当月11日-24日在本局网站及原用人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审核表上签具初审意见,并于当月30日前派专人将人员名单、审核表及其他申报材料等,报送厅行政审批办。
(3)复核审批、待遇核发的程序比照在职职工办理。
(二)省本级参保人员
1.提出申请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参保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于每月24日-30日直接向厅行政审批办申报,填写《海南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一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等申报材料。在职职工要由用人单位对审核表信息及有效身份证、户口簿、人事档案等申报材料一并进行审核,在审核表上签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国资委或其他主管部门),或当地就业局负责提交其个人人事档案。
2.复核审批
厅行政审批办组织厅有关处室及省社保局开展联审工作,对拟提前退休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类别、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年限、出生年月、累计缴费年限等,提出复核意见,报厅领导审批,在厅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再次报厅领导审批并签具确认意见。无特殊情况,复核审批工作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