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子女报考中学和大学,采取条件从宽;
烈士子女人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优先接收;
家居农村的烈属,符合招工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烈属在享受政府贷款和社会救助方面享有优先权;
贫穷烈属到国家医疗机构看病,酌情减免医疗费;
烈属享有优先被录取就业的权利。
三、优抚安置事业改革
我国的优抚安置事业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优抚对象享受的各项抚恤补助过低,优抚经费增长不规范,优抚立法薄弱,退役军人安置费严重不足等。因此,改革优抚安置工作,必须:
1、解决经济增长与优抚安置经费增长的关系,应当使每年的优抚安置费增长率略低于经济增长率,这是我国坚持质量建军的决策所决定的。
2、确定社会优抚经费在国家预算支出中一个比较合理的比例。
3、提高社会优抚的管理水平,加快立法工作。应当建立一种以国家保障为主,社会帮助为辅的社会优抚运行机制,加快出台涉及社会优抚各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使社会优抚工作有法可依。
4、与军人伤亡保险密切配合,形成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军人社会保障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