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广东省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经本人及用人单位申请,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继续缴费(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
非广东省户籍参保人在东莞市已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原参保单位在其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继续聘用并且愿意继续为其缴费的(不能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缴费),可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继续延缴社会养老保险的书面申请,通过按月延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
如果没有工作单位继续聘用的,员工一样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地或待遇领取地申请延缴,直至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