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住房拆迁时 优先给予现房安置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在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在同一轮候顺序中优先安排。
老年人住房拆迁时,拆迁主体应当优先安排拆迁过渡房,优先给予现房安置。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制度,应当考虑老年人特殊的医疗需求,在政策措施上对老年人给予优待,为老年人就医、转诊以及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进行免费健康检查。
在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广场等设置适合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的设施
政府公共服务窗口、商业金融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和公共交通设施,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标识,根据需要设立老年人等候专区、专座,适当配备老年人助行、助视器具。
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广场等应当设置适合老年人开展文化和体育活动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常住人口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二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予以保障。
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
养老服务设施及其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确因需要,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补建,补建的规模和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鼓励已建成住宅区逐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开展上门诊视等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检查、保健咨询服务,并与辖区养老服务组织建立合作机制。
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5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可以设置独立的医疗服务点。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点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