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将全市的从业人员分为六大类,这六大类人群在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时,单位和个人各自的比例详见下表。但北京市农民工的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比较特殊。
农民工缴纳医疗、工伤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5]136号)可遵循,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另外,农民工在缴纳社保时有可选性:
一是可选择先行办理医疗、工伤保险,也可以选择五险全缴。农民工缴纳养老、失业、生育保险的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失业保险无需由个人来缴费;
二是农民工在缴纳医疗保险时,可以按照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的比例(单位9%+1%、个人2%+3元)缴纳,也可以按照本市/外埠农民工的比例(单位2%、个人不缴)缴纳。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缴费的农民工,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2%缴费的农村劳动力参照城镇职工标准进行缴费。
2.2 上海
2016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保缴纳基数和对应比例,可见下表:
表2:2016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保缴纳基数和比例一览
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2993元,下限为2599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注2: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根据规定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注3: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根据规定在2016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逐步过渡,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