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一是未按照第八条规定时间向社保所报告经营状况超过30日的;
二是未按照第八条规定时间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
三是因各种原因歇业、停业、转租以及个体营业执照未通过年检的;
四是个人提出高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
五是已实现其他形式就业的;
六是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七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八是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九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可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交验本人《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填写《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经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在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内,在市或区县职介中心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的50%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