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补贴时,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及重度残疾人,可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连续享受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今年4月,本市出台《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旨在鼓励本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带动更多失业人员就业。
《办法》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可以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是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中、重度残疾人;二是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三是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主要包括: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费率,补助20%,个人缴纳8%。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费率,补助1.5%,个人缴纳0.5%。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费率,补助6%,个人缴纳1%。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患病时,按照《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上述标准遇本市有关规定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办法》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中规定:
一,申请补贴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及中度残疾人,可按第相关规定的标准连续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满后,对经营状况良好并吸纳5名以上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可再享受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请补贴时,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及重度残疾人,可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连续享受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办法》规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政策、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的,不能再次按本办法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此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再次失业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不再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