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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户口迁移
1.所有参加上海市高考的新生,户口一律不迁入学校,如属农业户口的新生,可自愿办理户口“农转非”。需要办理的新生须在入学报到后两周内由所属大类(或学院)统一到校招毕办办理农转非证明,并凭《录取通知书》、《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农转非证明》、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办理“农转非”手续仅在入学当年办理,跨年度则不予办理。
2.凡被我校录取的参加外省市高考的新生,可以将户口迁入我校学生集体户口(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本科批次的学生,不迁移户口)。本人凭盖(或印)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填写“上海市上海大学”。
新生入学报到后,凭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按学校武保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申报户口。新生户口迁移手续仅在入学当年办理,跨年度则不予办理。
学生本人在入校就读期间有参军意愿的,按照国务院征兵条例的要求,须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
3.《户口迁移证》要符合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要求,籍贯和出生地两个栏目(除京、津、渝外)必须注明到市、区或者县级。新生须在本人《户口迁移证》背面的左上部加注本人所在大类(或学院)、学号、身高、联系电话等四项信息。
4.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公安局沪发(2002)191号文通知,凡被上海市高、中等院校录取的外省市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不办理户口迁移。对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外省市新生,在校期间实行登记管理,可根据需要办理临时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