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改后的《兵役法》,从今冬起,取消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限制,对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取消缓征规定。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多征集高职(专科)毕业生和入校的学生。
征集年龄
1、男青年为: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0岁(1992年1月1日以后至199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岁(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岁(199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高中应届毕业生。
2、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年满17至19岁(1993年1月1日以后至199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放宽到年满20岁(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届毕业生放宽到年满22岁(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体格条件
按照2003年9月1日国防部、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分别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以及国防部征兵办公室2005年9月30日下发的《关于在征兵体检中增加艾滋病和吸食毒品检测项目的通知》、2006年9月6日下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心理检测标准和实施办法(暂行)》、2008年8月22日下发的《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调整部分征兵体检标准问题的通知>事》、9月7日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征兵体检标准和高校在校生政治审查办法的通知》和有关规定执行。
1、身高:男性162厘米以上,女性160厘米以上。
2、体重:男青年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青年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3、视力:陆勤人员: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4、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厘米,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厘米,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其它项目体格条件、部队所需各类条件兵体格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政治条件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规定: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在18周岁前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五)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高校毕业(在校)生应征入伍享有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高校毕业(在校)生应征入伍,,国家对征集大学生士兵的相关政策作了调整,除规定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一是优先考学提拔。(1)同等条件下,高校(在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2)在校生士兵报考军校,年龄放宽1岁;(3)大专毕业生士兵报考军校,安排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4)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5)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以免试进入士官学校学习1年,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6)符合提干条件未能提干的大学生士兵,根据个人意愿,首次选取士官实行“直通车”的办法直接选取;(7)大学生士官本人自愿长期服役且胜任本职、符合岗位编制要求的,原则上可以服役满中级士官的最高服役年限(16年);(8)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直接选拔为军官。从起,全军大幅增加了从大学生士兵中提干的名额。二是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三是退役后享受就学就业优惠政策:(1)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3)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5)退役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县政府制定的地方性优惠政策
根据延安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冬季起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延市民发﹝2015﹞73号)、子长县民政局《关于解决义务兵家属优待问题的报告》(子政民字﹝2015﹞69号)、子长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子长县入伍新兵优惠政策》(子征﹝2015﹞5号)文件,优惠政策如下:
一、优待金标准:非农业户口入伍义务兵每人每年优待金为21800元,农业户口入伍义务兵每人每年优待金为10000元。
二、本县户籍从本县入伍的应届毕业本科大学生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部队服役期间荣获三等功(含)以上奖励并正常复员的,由县政府直接招聘到县上党政事业单位工作;
(二)对未获得奖励退出现役的,在参加政府组织的招聘用人考试时,增加试题总分的10%作为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报名和征集办法
报名办法:应征青年必须在本人常住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名应征,报名时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和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等资料。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互联网上参加预征报名,对未参加网上报名或直接在各报名点报名的应征青年,各县(区)征兵办公室要提供网上报名服务,帮助完成网上报名。报名期间不在户籍所在地或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的,可以通过打电话、委托亲属或所在单位代其报名。女青年征集全部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11月5日18时。网上报名网址为http//zbbm.chsi.com.cn
征集方法:经基层目测初审初检合格的应征青年统一参加县(区)征兵办公室组织的征兵体检、政审,符合征集条件的,县(区)征兵办公室根据其文化程度择优批准入伍,高中以上各级各类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可由县(区)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初审初检,优先参加体检、政审,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全部安排参加体检,符合征集条件的,优先定兵。体检、政审双合格但未入伍的青年,同等学历条件下,优先定兵。
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六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规定: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规定: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退役士兵的安置
1、退役士兵有哪几种安置方式?
答: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制度体系。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发给一定的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
2、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如何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3、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四种情形有哪些?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列》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4、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
答:《退役安置条例》第十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5、退役士兵能否异地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异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 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异地安置的。
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