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组织实施、纸质档案建立、信访以及其他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科研、宣传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6、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普通高校招生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按教育部要求执行。
第九章 招生经费
第六十四条 市、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六十五条 所有考生(包括被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及其他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考试报名费。
第六十六条 对参与监考、评卷、巡考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政策。
第十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七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省组织的省级统考和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等类型的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执行。对在这些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进行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应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