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普通高校应按本校招生简章专业及录取分数线结果通知书查询方式说明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录取新生。普通高校所制定录取规则与教育部或我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和我省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招办规定程序,按时完成电子档案下载、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省招办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办将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第四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第四十六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普通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或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同时符合多项情形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
1、烈士子女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20分投档,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10分投档,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上增加5分投档;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
符合上述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第四十八条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