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烈士子女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20分投档,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10分投档,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上增加5分投档;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
符合上述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第四十八条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
3、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第五十条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十一条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十二条 所有照顾政策只适用于本科二批及以上批次的文史、理工类考生。照顾政策中的“同等条件”涉及高考成绩的,在梯度志愿模式下,考生总分相同即为同等条件;在平行志愿模式下,考生位次相同方为同等条件。
第五十三条 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普通高校应加强宣传工作,对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等要求,通过招生简章专业及录取分数线结果通知书查询方式说明向社会公布。
定向就业招生面向全省所有考生。填报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的考生,应填写《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收定向西藏就业考生申请书》,并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录取时是否参考该《申请书》由招生院校决定。定向就业分数线、定向计划管理等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