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中采用前述原则确定专业。
对于江苏省考生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要求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为选测AB以上,必测4C以上,技术科目合格。采用投档分调取考生档案,考生进档后采用“先分数(即投档分)后等级”的原则排序确定考生专业。若投档分相同,则按英语科目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还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学校各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国防生除外)。
第十二条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其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报考日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其高考外语科目为非日语。
第十三条对于在高中阶段获得学科竞赛奖的学生、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以及优秀体育运动员等特殊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标准与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相加所得分数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学校招收国防生,招生对象为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经政审、体检、面试合格后,按军队院校招生条件和标准,择优录取。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即计算为工作时间,享受军队干部住房补贴等待遇,并享受由军队支付的国防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0元。
第十六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通过所在省份艺术类相关专业统考(联考),并取得合格证,其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份艺术类同批次录取控制线。对于陕西省考生,按照专业联考成绩从高到低排队,择优录取;对于陕西省外考生,按其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排队,择优录取。江苏省艺术类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其七门学业水平必测科目D级不得超过3门。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有与教育部、各省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教育部、各省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我校为教育部批准的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院校。我校确定的自主选拔合格考生须参加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考试,并必须在高考志愿中重点本科批次的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第一志愿是指考生所填报志愿为第一顺位),高考成绩达到当地一本线以上且不低于我校在当地招生计划1:1投档线10分者,如果专业服从调剂,我校即予录取,并在其投档分基础上加20分确定专业。对于自主选拔录取先于重点本科批次的省份,我校将根据考生成绩和报考专业志愿情况,满足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之一,但要求考生必须报满允许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且所报专业志愿不能相同。对于具有突出才能的考生原则上安排至其特长方向专业。此条所优惠的分数按照高考总分750分制计算,若某省的高考总分非750分制,则优惠的分数按比例计算。依据教育部规定,上述自主选拔录取政策只适用于重点本科批次,不适用于提前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