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示的申请转专业学生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会同被异议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取消当事人转专业资格;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教务处在公示期满后发布公告,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4.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商转入学院统一办理学籍变更等转专业手续。学生本人应在第十一周前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九条转专业的学生自第二学年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第十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第二学期有考试违纪或者成绩不合格情形的,取消其转专业的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申请转专业不收取任何费用。学生转专业后须按规定缴纳转入专业相关学习费用。
第四章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转专业学生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满规定学分,经审核达到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准予毕业并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前修读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必修课相同或相近的,转专业后可认定为相应必修课学分;其余课程按照课程属性分别认定为通识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
学生未修的转入专业的第一学年必修课,由学生自行修读,并向转入学院申请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安排转专业学生插班或者另行编班学习,学号按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新编。宿舍不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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