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等法规中的惩处规定
依法应当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或者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下列处罚:①属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开除留用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②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吊销营业执照,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③属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村青年的,三年内取消高考资格、不录用为合同制工人、不录用为公务员、不出具务工经商证明、不办理营业执照、不划分宅基地。④要求出境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出境手续。除上述处罚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兵役机关还可并处当地优待金三至五倍的罚款。在检疫退兵期内,擅自逃离部队或者欺骗部队退回的从重处罚。
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规定:①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兵役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碍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对征兵过程中,违法违纪、收受钱物、徇私舞弊、破坏秩序的一切人员,将严肃追究、从重处理。欢迎广大群众及各界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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