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集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征兵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的数量执行,各地征兵具体的任务分配要以常住户籍人口数量为依据,按照兵役负担相对合理的原则,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可适当增加征集任务数量,高校集中地区提高大学生征集比例,少数民族居住集中地区多征集少数民族青年入伍。遭受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地区,适当减少征兵任务。二、征集时间征兵工作从8月1日全面展开,9月5日起运新兵,9月30日征兵结束。在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大学生征集的时间可适当提前,新兵从征集地区起运的具体时间由部队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协商确定。三、征集对象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重点做好大学生征集工作,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高校集中地区全部征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其他地区减少并逐步取消初中生的征集。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应征工作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其在校生。优先征集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青年入伍。驻海岛、边境、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地区的部队(含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干部子女符合条件的,应优先批准入伍,其他部队干部子女的征集原则上按照此规定办理。有台湾省籍人口和归侨、侨眷的地区,应尽量多征集一些台湾省籍和归侨、侨眷青年入伍。四、征集年龄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五、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修订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具体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征兵办公室修订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六、征集办法适龄青年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应征公民经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入伍的时间统一为9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9月1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