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收费标准和其它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
学费:4800元/年·人;住宿费:600~1200元/年·人。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上述各类收费,若山东省物价局变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综合表现优异者,可享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学院依据国家政策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校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山东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学生学习期满,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考试,通过竞争,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也可以参加其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考录,或者自主择业。
第三十五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1-82606031,82606033
电子邮箱:zhaosheng@sdpc.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sdpc.edu.cn
通讯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50014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招生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山东警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