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下列奖项的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录取时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中国科学技术学会举办的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2)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
(3)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八)同一考生若符合上述多项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或降分,不可重复计算。
各报名点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享受分数照顾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认真审验各种证明材料。
(九)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
2.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5.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加强对录取场所的管理,净化招生环境。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录取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录取期间,除招生部门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录取场所。
(十一)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高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须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并加盖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录取的依据。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应将相关录取考生名册(民办高校还附有《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送有关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