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县(市、区)教育局要确定考生资格审核的牵头和协助部门,明确具体承办人员,强化审核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公安户籍系统、中小学生学籍系统和高考报名系统信息,细化资格审核办法,建立教育、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准确。城乡区域划分标准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有关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严格执行专项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审核程序和工作流程,完善监督机制,规范考生报名材料,确保考生招生信息、纸质档案、中小学生学籍系统信息一致,严防资格造假和违规录取。
有关市教育局要确定考生资格复核的工作部门和具体承办人员,加强对各县(市、区)考生资格审核工作调度,强化协作机制,完善工作办法,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加大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有关市、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考生资格审核、复查工作。各市要在4月20日前将本市和所属相关县(市、区)承担考生资格审核的人员名单(附件2)报送我厅学生处。
信息公开公示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完善“高校专项计划”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要及时将“高校专项计划”资格审核通过考生的姓名、性别、学籍学校、实际就读情况、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居住地信息分别在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中学进行公示。有关市教育局要将公示无异议考生名单于5月6日前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后进行公示。各市、县(市、区)要完善举报机制,畅通网站、信函等多种举报方式,并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结果。
加大违规查处力度
对“高校专项计划”招生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以及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