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学生收费信息的公布。计划财务处及时统计学生缴费情况,并通报各学院(部)及有关部门。
第八条在校生收费工作
(一)收费前期准备。
1.教务处于暑假放假前一个月(一年级选学院后)将上年度重学学分信息提供给计划财务处。
2.公寓管理中心于新学年开学前两周将在校生住宿费信息提供给计划财务处。
3.计划财务处于暑假前将学费收费标准通知各学院,由学院负责要求学生于新学年报到前7天将应缴费存入个人“缴费银行卡”中。
(二)定制式培养班学生住宿费的收取。
经学校批准采用定制式培养的学生,在协作单位进行培训、实习期间不在学校住宿的,以学期为单位计收,腾空学生宿舍满一学期的可免收一学期住宿费。具体流程如下:
1.首先由学院提报定制式培养班学生信息(包括学院、姓名、学号、专业),由教务处确认批准,转各有关部门(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备案、备查。
2.由学生公寓核实学生住宿情况,提供给计划财务处确认收费。
3.定制式培养学生在协作单位进行培训、实习期间,因教学等环节需要返校时,由公寓管理中心根据校内有关规定对学生住宿做出妥善安排,并将情况提供给计划财务处确认收费。
(三)在校生零星调整公寓,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统计变更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按实际住宿费标准对在校生已缴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四)缓缴费手续办理。对确有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部)审核、学生处批准,可以办理缓缴费用手续。缓缴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时间不得超过每学年第二学期的开学时间。经批准缓缴的学生,必须与学校签订缓缴协议。学生工作处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缓缴手续,并于第一周周末将缓缴信息报计划财务处。
(五)欠费信息公布。计划财务处将缓缴信息并入收费数据库,于新学年开学后第二周周末公布欠费信息。
(六)各学院(部)、教务处根据欠费信息办理相关的学生注册及注册审核。
第四章学费的缴纳及清算
第九条学校实行以学年收费与学分收费相结合的收费管理办法,学生须在每学年初开学报到时缴清所有费用。
第十条按学年收费
(一)基本学年制,按照山东省政府规定的学年学费标准,于每学年初按学年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