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单独招生考试及录取执行《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15单独招生简章及录取分数线和通知书查询》以及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入学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收费标准:(1)学费:文科类专业:4800元/年;理科类专业: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2)住宿费严格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奖优助学制度: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享受国家及山东省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符合条件的在校家庭困难学生可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和证书种类: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院发放的录取通知书事关考生终生大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扣押,否则,学院将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计划投放省份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后的录取结果,可通过电话、登陆学院招生信息网等渠道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山东经贸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此招生简章及录取分数线和通知书查询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查询。网址:山东省教育厅http://www.sdedu.gov.cn/;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
第三十一条联系方式:(1)联系电话:0536-2600007、2600077(传真)、2600087、2600088;(2)学院网址:www.sdec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