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一经转专业,其学籍、成绩档案和管理由接收学院负责。
第八条转入学生已修读的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相同的课程准予免修,对培养方案要求而转入学生未修的课程,必须进行补修。
第九条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专业,逾期不再受理。
学生申请转专业后,如果需要撤消转专业申请,应在教务处组织审查前提出。
第十条学生转专业前要向拟转入学院提出咨询,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慎重提出转专业申请,一经接收学院接收,不得转回原专业。学生所在学院要尊重转出学生的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留转专业的学生。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