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查结束于5个工作日内统一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经办银行批准的借款学生名册,配合银行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将首年的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学生持回单到学校财务处办理交费(学费、住宿费)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贷款续放。每学年老生注册报到期间,各书院负责组织借款学生按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凭证,并报送学生贷款办公室。贷款银行在收到借款凭证后将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六条 还款确认。借款学生毕业前60天,学生处贷款办公室和各院负责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根据银行制定的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
第二十七条 按时还款。毕业后,学生要认真履行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