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
李永忠首先回顾了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在党内监督方面所进行的一系列思想理论建设和实践活动。他认为,无论是在建党初期,还是在执掌区域政权时期;无论是在革命、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年代,中国共产党不但对加强自身监督一直高度重视,而且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上不断向制度监督迈进。他说,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并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这既内含了党内科学分权的主要精神,又包括了加快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果断决策,将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高度重视并直接领导《党内监督条例》的起草工作,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同志具体负责主抓。立足于已有的工作基础,在中央纪委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调查研究、起草撰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几经修改,数易其稿,条例最终诞生。条例的出台,是党数十年加强自身建设成果的体现,反映了党完善自我的坚定决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近7000字,分“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5章,共47条,系统地回答了监督者的地位、权力,以及监督的重点、路径、办法等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则作为主线,贯穿于条例通篇。
李永忠特别向记者介绍了条例中最引人关注的五大亮点——
亮点之一,首次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委作为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两个委员会之一,不能等同于同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而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有些人以前有模糊认识,一个原因是纪委的监督地位规定不清。按照监督条例规定,纪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专司党内监督的权力。从领导关系而言,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从职责划分而言,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乃至查处违纪犯罪案件上有相对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