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评价。2016年9月底前,各市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本部门为企业单位且无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不需要开展此项工作;本部门为企业单位并有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只需组织下属单位填报并汇总),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做好自身基础性评价工作的同时组织本地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应该及时掌握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情况,并汇总上报本部门、本地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评分数据,做到统筹规划、督促指导。
基础性评价工作要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为依据,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及其填表说明(见附件1和附件2)组织开展。
(二)评价报告及其使用。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的单位,应将包括评价得分、扣分情况、特别说明项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在内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见附件3)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以明确下一步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重点和改进方向,确保在2016年底前顺利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各单位可以将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得分与同类型其他单位进行横向对比,通过对比发现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不足和差距,并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效果。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前期部署、部门协调、进度跟踪、指导督促、宣传报道、信息报送等工作,确保本级和所辖单位全面完成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推动所辖单位内部控制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真实有效。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应加强对所辖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和评价结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度迟缓、改进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应督促其调整改进;对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真实的单位,一经查实,应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协调解决。
(三)报送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