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贿选案组织生活会发言材料【优秀】(2)

中国梦2018-08-31三水老师

工作停滞?辽宁贿选案的一个细节受到了舆论高度关注,那就是省人大常委会62名成员中38名资格终止,人员不足半数已无法正常履职,这在新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解决办法也没有先例。就在大家讨论这事儿应该怎么“破”的时候,中央给出了答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代行省人大常委会部分职权。有评论认为,办法总比困难多,这一做法符合宪法精神,符合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原则,将顺利保障辽宁省人大完成过渡,并且为我国的法治进程提供了新的样本。

从轻发落?在辽宁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资格被终止后,有舆论认为,发生这么大的事儿,仅仅是一个失去代表资格,违法成本太低了,中央处理是“表面功夫”,是不是“从轻发落”?对此,笔者只能说,咱们的“吃瓜群众”都太心急了,心急吃不了热豆腐,且让子弹飞一会儿。辽宁贿选案的处理是一个抽丝剥茧的过程,咱们总得替辛苦的办案人员想一想,毕竟好几百涉案人员,每个案子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收集证据写材料还需要一个过程呢。

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不断封堵着贪官的“外逃退路”和“精神退路”。刮骨疗毒、猛药去疴,我们未必能毕其功于一役,但反腐永远在路上,中央的决心、力度、成效,是有目共睹的。

 【关于辽宁贿选案组织生活会发言材料2】

对于通过贿选当选的人大代表的制裁与监督,主要有两种程序:《代表法》第49条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机制,《选举法》第46条、第57条规定的当选无效机制。辽宁贿选案和衡阳贿选案都采用了当选无效机制。

两类机制有各自的特点:第一,决定主体代表范围和层级不同。罢免程序由选出代表的选举单位作出,当选无效则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以辽宁贿选案为例,两种机制的决定主体分别应该是:罢免决定由辽宁省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当选无效决定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其区别主要不在于人大机关的层级本身的高低,而在于决定主体之层级所象征的选民范围不同。第二,程序属性的侧重点不同。罢免程序侧重于原选举单位对其选出代表去留的决定权和监督色彩,当选无效则侧重于对行贿当选者的制裁色彩。第三,程序复杂程度不同。间接选举中的罢免程序的启动,在人大会议需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在常委会需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较之当选无效程序来得复杂。第四,所作决定的溯及力不同。被罢免导致的代表资格终止不具有溯及力,自被罢免之时起终止资格,一般而言当选无效则顾名思义地被认为自当选之时起就有溯及力地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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