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委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党内监督主要是监督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及宪法、法律的遵守,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权利,选人用人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以及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党内监督目前的主要形式有: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和舆论监督等,其中,巡视、民主生活会、谈话和诫勉等,是近年来采用较多的方式,特别是2009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实施以来,对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且2015年8月中央修订了《巡视工作条例》,对巡视工作的原则、机构人员、巡视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程序等作了更加完善的规范。但需要清楚的是,巡视是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制度,巡视组是党委派出的,不是纪委派出的,巡视组向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处理所巡视单位的具体问题。
修订《党内监督条例》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是什么关系
中央2015年10月18日印发的《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同日印发的《纪律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2016年7月8日印发的《问责条例》,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明确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和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和纪律处分。
将来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都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都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