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制定转专业接收计划。
(一)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
(二)学校根据各学院(部)的教学资源条件及报名人数,确定接收专业及人数、各专业考核方式、考核科目或内容等,并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第八条转专业报名。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青岛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所在学院(部),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学院(部)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本学院(部)公示,学院(部)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及汇总名单报教务处,经复审无异议后,在教务处网站予以公布。
第九条转专业考试与录取。
(一)学校按公布的考核方式、考试科目或内容统一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总成绩采用百分制。
(二)根据公布的转入计划,按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初选名单。报学校审批后,在教务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周。
第四章转专业的后续工作
第十条获批的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期末考试,且无不及格课程,否则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一条教务处统一办理获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手续,学生从下一学年开始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学费收费标准也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原专业编定的学号不变。在原专业修读的相近课程经转入学院(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可以充抵新专业的课程,学生转入新专业的第一学期应当完成先修课程的认定。接收学院(部)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交接、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