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公开内容要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除涉密事项外,都要公开。
第六条行政决策公开包括:
(一)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要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二)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其它应在决策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听证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三) 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列席局有关会议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会议议题研究讨论。决策作出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第七条执行公开包括:
(一) 重大改革方案、发展规划等有关决策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开其任务目标、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后续举措等信息;
(二)重大建设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开其审批结果、招投标、土地征收、质量安全等信息;
(三)在上级部门督查审计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情况及时进行公开。
第八条管理公开包括:
(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清单、负面清单内容向社会公开,并建立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
(二)根据事权和职能,全面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等信息;
(三)向社会公开保障性住房、安全生产等市场监管信息;
(四)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及时向社会公开我局的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
第九条服务公开包括:
(一)向社会公开我局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等信息;
(二)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信息;
(三)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方式、操作模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