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十、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十一、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二十二、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修改为“装修材料”。
二十三、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修改为“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
二十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