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申办,经审批后方可开办;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湖北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登记表》(见附件二)全省统一制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印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由湖北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热点时事2018-09-12李一老师
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申办,经审批后方可开办;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湖北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登记表》(见附件二)全省统一制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印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由湖北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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