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
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材料审核并组织专家实地核查,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2年,超过筹设期的,申办者应当重新申请;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
第四章正式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时,申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复印件)。
(二)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三)《湖北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登记表》
(四)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说明及聘任合同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提供房产证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合作办园的须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协议书内容应包括: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八)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九)审批机关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免去筹设申请,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3个月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达申办人。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学前教育机构根据性质(举办者出资款的性质和比例),分别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收费等相关手续。学前教育机构在办理好收费手续后方可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