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员,1944年5月出生,2013年10月按“五七家属工”办理退休,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688元。
本次应增加的养老金为:“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额:110元;按0.5%的比例增加部分:688×0.5%=3.44,“见分进元”后为4元;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本次增加的养老金合计144元。
不同人群调整金额不一
1、定额调整
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对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2、挂钩调整
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3、倾斜调整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4、高龄人员
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特殊人员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6、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