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对人的素质要求和养成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党内监督条例》的重点是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叶笃初说,自从1995年发生了陈希同严重违纪和王宝森经济犯罪案件,党中央及时提出,能不能成功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尤其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1997年12月,江泽民同志专门讲了"一把手"问题,说:党政一把手,既是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又在班子中处于关键位置,负有特别重大的责任。此后,打招呼、提要求不断,中央纪委、中组部还先后出台许多规定,其中许多是"对主要负责人"的规定。
从提出"关键地位"到这一次明确"监督重点",这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富有胆识和智慧的重大决策。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党的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他们当中担任正职的即"一把手",担子重,责任大,一般都是经过党的长期培养,经历许多严峻考验。党从来都是十分倚重和关爱他们,虽然在历史上并不轻言严加管束之类的话语,但也确有痛下决心作出严格规定的时候,包括对高级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子女乃至秘书、司机作出严格纪律规定。
叶笃初说,现在,是不是又到了严峻时刻!?把"一把手"明确作为重点监督对象,这是要言出法随的。言必行,行必果。否则,就会失信于民。在这方面,我们党绝不能被动,宁可在严格监督、严肃纪律上让一些干部一时不理解、不高兴,也不能让老百姓不满意、不高兴。重点加强对"一把手"监督,其全部含义是关爱和制约兼有,我们必须有这样的认识。
新闻资料:党内监督条例的法源
法源之一,就是《党章》。1987年7月29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载明:"党依靠党章规范和制约全党的活动。这种活动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一切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都是党内纪律监督的依据。"由此说明,我们党内的法规没有凌驾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之上,而是同国家宪法和法律共同构成党内生活的法规基础。
法源之二,就是实践证明可行、能够体现监督精神的党内具体法规,乃至在科学基础上形成的传统、习惯和惯例,这同时也成为以《党内监督条例》为核心的监督制度体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