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招生计划制定由校教务处牵头,校招生与就业工作部、各院系、学工处、财务处、后勤处等相关职能处室根据教育部关于编制招生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学校总体规划,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各省生源情况、志愿率和报到率、毕业生就业情况及办学条件,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本科不超过1:1.1;其中,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条我校承认考生所在各省(市、区)招办规定的各项优惠、照顾和加分政策。
第十一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的新生中除民族班外的专业民族比例不限,民族语言类专业只招收用民族语言类(藏文、蒙文)答卷的考生,预科班仅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二条艺术类、体育类、师范类、公安类专业提前录取,其余各专业按各省(市、区)规定的相应批次录取。
第十三条艺术类专业根据专业成绩、文化课高考成绩双过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各50%的比例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特殊情况按考生所在省招办规定的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文化考试试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题印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试卷接收,文化考试组织实施,并通过机要方式将考后试卷发送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评阅。考生均须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文化考试。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招生院校根据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复查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其它
第十六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