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六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的确定
第七条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不超过4000元,特殊困难学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高校根据本校的总贷款额度和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八条 每年10月15日前,各高校根据合作协议规定及本校学生贷款需求情况,向青海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申请本学年贷款计划额度。
第九条 青海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各高校的贷款需求额度后,会同青海分行确定全省总的贷款计划额度,于每年10月底以前下达给各高校。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高校在学生申请贷款前,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及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高校学贷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1式3份):
(1)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长见证申明;
(4)借款学生家长所在单位关于借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家长无工作单位可由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盖章);
(5)开发银行、青海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及各高校学贷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