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由月日国务院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从月日起施行。
以下为中国政府网刊出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放假天(月日);
(二)春节,放假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天(月日);
(五)端午节,放假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天(月日、日、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月日起施行。
《全国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以下为《全国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文:
全国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月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一次修订 根据XX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二次修订)
一条 为统一全国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放假天(月日);
(二)春节,放假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天(月日);
(五)端午节,放假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天(月日、日、日)。
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月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节(月日),周岁以上的青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月日),不满周岁的少儿童放假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月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