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纪律
1.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
(1)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3)利用职务便利、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4)履职不到位或随意降低考试标准,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的。
2.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违纪、违规或作弊,取消该体育科目的考试成绩:
(1)考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又没有说明理由的;
(2)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3)冒名顶替为他人参加考试的;
(4)未在当午完成三个项目测试的(游泳项目除外)。
3.考生经考场主考、测试长、监察人员研究认定为违纪、违规或作弊行为的,取消该生体育学科成绩,并以文字形式当场通知考生和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
4.考场出现特殊情况无法认定或执行的应及时向市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