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
18、党组织和党员哪些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答: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
19、对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共有哪几种?
答:改组、解散。(《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
20、对受到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党员的提升职务有何规定?
答: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
21、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员的职务任用有何规定?
答: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
22、对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应当如何处理?
答: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
23、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
24、留党察看处分,分为哪两种情况?
答: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25、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党员权利和党内职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1)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26、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对其重新入党要求有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