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8年宁夏高考相关新闻
2018宁夏区执行下述录取照顾政策:
4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为准,凡有民族成分变更轨迹的,以当地宗教局审核结果为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以自治区侨办、台办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部队颁发的退役证明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自主就业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4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回族(以户籍为准,凡有民族成分变更轨迹的,以当地民族宗教局审核结果为准);
(2)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以立功证书原件和立功所在单位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3)烈士子女(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原件,军人烈士子女以宁夏军区政治工作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45.具有固原市(含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海原县(以下简称“山区”)户籍和高中学籍,且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在山区学校(含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的山区汉族考生、山区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山区回族考生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向该志愿院校投档时,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20分、30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6.行政区划调整后原隶属上述山区县(区)的喊叫水、兴仁、徐套、蒿川四个乡(镇)户籍的考生,可参照第45条规定执行。
凡户籍已经从山区迁入川区县(市、区)的自治区内政策性移民子女,从本人及其监护人搬迁到川区当年5月31日计算,六年内(含当年)报名参加高考的,可参照第45条规定执行。移民子女考生身份及搬迁时间的认定,以迁入县(市、区)扶贫(移民)主管部门根据搬迁移民电子花名册出具的证明为准。
47.同时符合第43条至第46条规定中两项(含)以上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只能取照顾分值最高的一项予以照顾,不得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