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有效的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在校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证明》;
③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因户口已迁入高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派出所出具);
⑤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五条 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一)经旗县资助中心审核后,符合借款条件的学生凭旗县资助中心出具的《开立账户通知单》(附件5)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旗县资助中心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附件6)。资助中心提醒申请贷款学生根据实际经济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以免到期偿债压力过重影响及时还款,对个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旗县资助中心经办人员做好学生按时还款和提前还款教育工作,鼓励学生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学生、家长、旗县资助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各留一份。
(二)借款学生持借款合同和旗县资助中心签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附件6-1)到就读的高校报到。报到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将高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旗县资助中心;报到后30个工作日内旗县资助中心如未收到回执,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放弃贷款。
(三)旗县资助中心收到高校返回的回执后,将借款人相关材料提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核提交材料,汇总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附件8)。
(四)贷款审批。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结合借款人有关材料,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完成《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表》(附件9)。审批通过后,内蒙古分行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确认函》(附件10)的形式通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签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确认函》(附件11,对旗县)告知旗县资助中心。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流程
(一)助学贷款审批通过后,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内蒙古分行审批情况,提出划款申请,内蒙古分行将贷款划拨至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专户。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于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资金从专户划转至各旗县资助中心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