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级别 | 当年损失率X | 采取措施 |
Ⅰ级 | X≤8% | 正常管理 |
Ⅱ级 | 8%<X≤11% | 严控贷款审批,降低审批通过率 |
Ⅲ级 | 11%<X≤13% | 设定贷款限额,限制贷款规模增长 |
Ⅳ级 | X>13% | 停止生源地贷款 |
第三章 财政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十条 财政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及区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区高校就读的学生,按高校隶属关系,自治区直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市)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盟(市)财政承担,即财政贴息由借款学生就学地所属盟市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考入中央及区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区高校就读的学生,按高校隶属关系,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承担50%,其中:自治区直属高校学生的风险补偿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学生的风险补偿金由盟(市)财政承担,即风险补偿金由借款学生就学地所属盟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1日前,向开发银行及时足额划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内蒙古分行实行专户管理。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内蒙古分行奖励给旗县资助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内蒙古分行和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四章 贷款流程和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