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举措,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也可以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
(摘编自张炜达《古代食品安全监管述略》)
1.下列关于原文第一、二两段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周代统治者严禁未成熟的果实和谷物进入流通市场,以防止此类初级农产品引起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B.《二年律令》与《唐律》都规定,凡出现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况,食品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剩余的肉食。
C.《二年律令》中的规定注重对主使官员责任的追究,而《唐律》则更加强调对伤害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追究。
D.《唐律》规定,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并故意将脯肉给人吃或出售,而致人生病者,要判处徒刑一年。
【参考答案】C
【命题立意】本题考查考生对文中重要语句的理解。能力层级为B级。
【试题分析】本题要求考生选出表述不正确的一项,答案应该是C。先看A项,原文第一段说:“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而且《礼记》中也记载了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由此可见,A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再看B项,原文第二段写到,汉朝的《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唐朝的《唐律》也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从两个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汉代与唐代都明确规定,凡出现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况,食品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剩余的肉食。因此B项的表述也是正确的。再看D项,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由此可以看出,《唐律》规定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并故意将脯肉给人吃或出售,而致人生病者,要判处徒刑一年。因此D项的表述是正确的。最后看C项。原文第二段《二年律令》的记载是:“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可见,如果肉类致人中毒,应该马上焚毁,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而C项的前半部分表述为“《二年律令》中的规定注重对主使官员责任的追究”。“主使官员”的表述显然是不正确的,因此C项前半部分的表述有误。接着看一下C项的后半部分。《唐律》规定,故意出售有毒的脯肉令人生病者,将判处徒刑一年;如果致人死亡,将判处绞刑。可见《唐律》更加强调对伤害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追究。这与C项的后半部分的表述是相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