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提案人:高建平
承办单位:人民银行(主),证监会(会),保监会(会),银监会(会),民政部(会),财政部(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当前,我国正在经历全球规模最大、速度最快、持续时间最长的老龄化过程,预计60岁以上人口占比到2020年将达17%,步入严重老龄化社会,2050年将达30%,成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老龄化具有“未富先老”、“未备先老”、“孤独终老”等典型特征,养老将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最严峻的矛盾和问题之一。
解决养老问题,需要全社会持续共同努力,特别需要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参与其中,发挥金融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和完善对社会养老服务产业的金融服务,增加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
积极探索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这对养老金融的发展起到一定的规划和引导作用,但真正落地还需要明确的制度、政策和操作指引,目前相关政策和制度建设仍很薄弱甚至空白。各类金融机构在养老金融领域做出的一些有益探索,都还处于碎片化的状态,没有形成比较成熟、成体系、可推广、可持续的商业模式。通过金融机制引导社会资源向养老产业配置的作用,尚未能充分有效发挥。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在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金三大支柱中,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占比过大,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规模过小,对养老保障的补充作用不明显,难以满足多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同时造成巨大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压力。二是养老产业发展缓慢,金融支持不足。
目前养老产业还停留在养老设施建设阶段,由于养老产业具有投入资金量大、投资回收期长、回报率不高、公益属性强等特征,社会资金投入积极性不高、规模有限,完备的养老产业链和养老金融服务链尚未真正建立和打通,金融机构尚不能提供覆盖养老全产业链的综合金融服务。三是针对老年群体开发设计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特色不够鲜明,品种不够丰富,体系不够全面,还难以有效契合老年人的金融服务需求。目前金融机构提供的养老金融相关产品和服务还多限于传统的储蓄、保险、支付结算、理财等方面,与提供给普通人群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没有明显的差异,证券、基金、信托等方面的产品和服务更为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