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
关键词:实行梯次缴费补贴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在省里规定统一补贴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增加补贴
解读:
国家政策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我省原政策规定,省及试点地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补助。
对不同缴费档次实行梯次补贴标准,增加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人员的补贴金额,有利于激励和引导有参保意愿和能力的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额,从而提高未来的待遇水平。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总体缴费补贴水平,皖政〔2014〕84号文件作出梯次补贴的具体规定,并明确最低补贴标准: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同时鼓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本地区缴费补贴标准。
——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解读:
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属于特困群体,政府应从更加关爱他们的角度,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国家政策规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结合我省实际,皖政〔2014〕84号文件规定,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与原政策不同的是,对地方政府为特困群体代缴的标准不作限制,给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提高代缴标准提供了选择空间。之前,我省已有29个县(市、区)自行提高了代缴标准,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