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期待,这股“中国力量”能够积蓄、迸发,谱写出未来我国建设发展的新篇章。
【2017年3月全国两会精神心得体会二】
关注民生以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构建和谐社会,是今年“两会”的核心议题,也是政府工作报告的主题。这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将去年党的“六中”全会确定的“社会新政”执政纲领转化为国家措施和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政府工作报告得到会议批准以后,扩大行政给付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将在法律上被确认为政府的主导职能。随之,行政组织体制、职能权限配置、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救济及其相关的立法都将作出必要的调整。而对上述内容进行的行政法调整,也就是构建我国“社会行政法”的过程。所谓社会行政法,就是以政府维护公平正义职能为内容的行政法类型,其核心概念是公民的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利以及政府向社会提供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的行政给付行为。结合“两会”对民生高度关注的精神,围绕这两个核心概念,社会行政法也将提供一种崭新的行政法结构和制度。
首先,要加强对集体受益权的保护并完善公共事务行政决策机制。行政给付的主导方面,是政府提供普遍持续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它首先要满足的是公民的集体受益权,在行政活动上则体现为对社会福利和服务的公共决策。例如建立交通、通讯、科技、教育、医疗和体育等公共设施,或者设立资助科技开发和增加医疗保险国家支出的公共项目,这些都是政府面向全社会提供的持续性公共福利和公共服务措施。而社会行政法保护社会集体福利权的制度措施,主要是引入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群体对公共决策过程的参与制度,进一步来说,是通过参与主体、参与程序和参与者意见对行政决策的约束力形成社会行政法的基本制度框架,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
同时,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和公共服务,分为绝对集体性受益和相对个体受益两大类。绝对集体受益是无法分解为个人的受益请求权,例如提高饮用水和空气的环境保护标准,提高食品的健康和安全标准,规定学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的教学内容和公众文娱节目的公德水准。就此而言,社会行政法应从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民生为导向,不断提供日益完善的制度框架,重点是规范行政机关的给付执行,如给予农民的国家补贴,行政法将严厉禁止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以公共名义实施的截留行为;对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支持,行政法上规定建立相应的行政支付体制,使有当地户籍但在异地就学的学生能够切实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