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管理和监督
(二十四)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工伤救治的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伤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十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包括服务对象、范围、质量、期限及解除协议条件、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等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名单。
(二十六)签订协议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经办机构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二十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保证基金的完整和安全,并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支出和结余情况,接受参保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稳步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二十八)分步骤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第一步为办法措施的制定阶段。各统筹地区要在2004年3月底前出台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步为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年底前,各统筹地区要全面组织实施工伤保险;第三步为规范运行阶段。各统筹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争取在3-5年内建立基本覆盖全省城乡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条例》的启动实施阶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十九)制定和完善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各统筹地区要统一调度工作力量,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摸底和测算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覆盖计划和实施步骤。
(三十)建立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联系制度。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兰州市、张掖市为重点联系城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确定联系点(县、区或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联系点的工伤保险实施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联系城市和联系点要在工伤保险实施过程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三十一)做好工伤保险宣传培训工作。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使广大职工了解政策,使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工伤保险工作。要强化业务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分层次、分步骤地举办培训班,提高工伤保险工作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