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差额救助和分类救助。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给予重点救助,在全面落实基本救助政策的情况下,上述人员生活仍然有困难的,应加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加发比例由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进行核查。对特困人员家庭可每年核查1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每半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2016年黑龙江省大病医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大病保险,指的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二、2016年黑龙江省大病医保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三、2016年黑龙江省大病医保资金来源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