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的仲裁时效(2)

劳动仲裁2018-09-01王新老师

所谓特殊的仲裁时效是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原则上不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1年的时效限制,其时效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

本案中,潘某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月工资10000元,公司单方将其中2500元作为长期激励的做法涉嫌违法克扣,因为除法定事由之外(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法院判决要求代扣抚养费、赡养费),用人单位无权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即便将公司的行为视为在潘某默认下的对工资支付形式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并未采用书面形式,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适用特殊的仲裁时效,即为潘某离职后1年。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仲裁时效的中断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且劳动关系已经结束,用人单位多次承诺支付但实际以各种理由推脱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录音、要求书面承诺等方式记录下用人单位的承诺作为证据,从而中断仲裁时效,以免时效一过自己的法定权利落空。

案例二:

王某于2008年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8月份辞职。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拖欠王某的工资,王某由于害怕丢工作而没敢向公司提出。辞职后,王某欲就公司拖欠工资的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解答:本案中,王某与用人单位因公司拖欠工资发生纠纷,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则上,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现实中,一些劳动者由于害怕失去饭碗,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也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法律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时效方面又做出了特殊规定。该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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