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涉及加班费的主要证据—考勤、工资发放凭证等,单位可以只保留两年。如果让单位拿出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考勤、工资发放凭证来证明劳动者未加班,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单位而言是不公平的。
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仲裁2018-09-01才子老师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涉及加班费的主要证据—考勤、工资发放凭证等,单位可以只保留两年。如果让单位拿出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考勤、工资发放凭证来证明劳动者未加班,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单位而言是不公平的。
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